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8-10 13:46 | 来源: 法治日报 2021年08月09日 03版 | 查看:843次

□ 本报记者 张昊 

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14批74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暴力伤医、涉疫诈骗等犯罪类型,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有效地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

今年7月以来,由境外输入引发的本土聚集性疫情暴发,先后波及17个省份。目前,疫情传播叠加暑期出行高峰,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最高检在此时选取5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例发布,有哪些考量?案件有什么特点?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今天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提问。

从严追诉

记者:这批典型案例是对2020年以来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的跟踪和回顾,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教育、警示、引领作用,注重以案释法,疫情暴发最初不到三个月,就以每周一批的高频次,连续发布10批55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之后又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陆续发布了4批专题典型案例。

出于疫情期间“依法防控”的紧迫需要,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打破以往只发已有生效判决案例的惯例,选择在办的典型案件及时发布,有的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是在批准逮捕以后,还有的处于侦查阶段,大多属于尚未经法院审判的未决案件。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引导了各级检察机关树立整体国家安全观,通过案件办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规范了司法行为,实现了依法防疫的初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已经陆续得到司法审判的确认,对所涉违法犯罪依法给予了刑事处罚。这也说明,司法机关对这些违法犯罪的认识和评价是一致的。

今年7月以来,我国多地出现新的境外输入关联病例和聚集性病例。此次传播的病毒主要是德尔塔变异株,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加上当前正值暑期,人员外出流动增多,传播风险进一步加大,对防控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

我们注意到,近期新闻媒体不断报出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情况,比如江苏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至扬州,未按要求向扬州有关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再比如有人冒充媒体发布涉疫虚假信息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等。这些行为,与疫情暴发初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表现、性质完全相同。

需要强调的是,在不断发布典型案例、依法惩治破坏防疫秩序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有极少数人明知从严防治的要求,无视疫情传播严重形势,继续以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治,违反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应当在以往发布的案例基础上,从严追诉。在此时对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回顾,并在充实了判决结果后再次发布,希望广大群众对疫情防控形势有清醒认识,对防控措施有正确的理解,服从防控大局,严格守法,携手战胜疫情。

坚决打击

记者:此次发布的这5起案例包括哪些方面的案件?

答:选择这5起典型案例,主要是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一是违反疫情管控措施。针对此次疫情有关地区提升了疫情防控措施等级,明确提出了“非必要不出省(市)、非必要不出境”、社区封控、居家隔离或者健康检测等管控措施和要求。如果违反上述管控措施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例二中,在武汉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的情况下,尹某某先后两次驾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案例三中,韦某某在被要求居家隔离后,多次外出买菜以及探亲访友、参加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

二是流调中隐瞒或者未如实陈述活动轨迹。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流调对象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少数人员谎报瞒报流调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比如近期媒体报道的江苏毛某宁;此次典型案例中,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省南充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均存在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的情况,甚至负有返乡人员摸排职责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与返乡人员串通后,隐瞒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能及时确认,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

三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权威、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应对疫情十分重要。特别是此次德尔塔毒株疫情暴发突然,极少数人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例五中,赵某某本系无业人员,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以身着私自购置警服的照片为微信头像,以交警为微信昵称,发布公交停运、高速封闭、全城封路等虚假信息,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导致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对此,要坚决予以打击。

巩固成果

记者: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近期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案件,可能涉及适用的问题。能否请您介绍一下?

答: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刑法修订过程中,将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冠肺炎,属于本罪调整范围;二是补充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该条第四项规定和第五项修改,增加、完善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类型,将本次防疫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上述两大类行为予以犯罪化,严密了法网,使得惩治类似行为时有法可依。

记者: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正处于防控扩散传播的关键期。如何及时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新挑战?

答:为了迅速阻断疫情传播,巩固防控成果,建议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坚决杜绝懈怠心理,增强遵法守规的自觉。通过权威媒体关注疫情,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是要严格遵守各地疫情管控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参与、配合防疫工作,特别是要自觉主动上报旅居信息,积极配合出行和社区管控、居家隔离、个人防护、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遵守减少人员聚集、进行核酸检测、及时开展流调等疫情防控措施,快速阻断病毒的进一步传播。

三是检察机关要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做到疫情防控和日常检察工作“两手抓、两不误”。要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行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审慎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掌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综合发挥各种处罚措施的惩治效应,确保依法惩治、罚当其罪;结合司法办案开展法治宣传;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检察力量促依法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报北京8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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