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有资格“转捐”

发布时间:2013-12-29 14:32 | 来源:广青网 2013-7-24 10:24 | 查看:1136次

  摘要: 山东聊城一个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 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

  山东聊城一个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 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7月15日《人民日报》)

  学校之所以转捐25 万元的募捐,抛出的理由是“闫淑青:鉴于你已出院,我们全体师生捐款的目的已达到,现商议决定终止对你的捐助,剩余善款全部捐赠给聊城慈善总会。特此告知。”学校的意思很明白:闫淑青已经出院,病已好,不再需要花钱治病,所以决定终止捐助,并把25万元善款转捐了。

  这是学校单方的理解和认识。事实上,作为患尿毒症的闫淑青,她所要花费的医疗费远不止移植一个肾的住院治疗费,还包括将来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等若干费用。学校并没有完成其与闫淑青的父亲闫玉房所签订的《捐款协议书》第二条“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的目的,所以,学校把这笔善款转赠是不对的。

  再者,从慈善的角度而言,学校以闫淑青的名义募捐,所募集的善款,原则上只能用于对闫淑青及其家庭的救助,不能不经闫淑青及捐款人的同意,擅自把善款转赠。因为,捐款发起人是义务服务,不是善款的所有人,只有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的责任,无权擅自处理善款,包括转捐,虽然被转捐的善款也是用于救助人,但性质完全不一样,也不符合慈善的本意。

  但当下不少地方对善款的处理存在误区: 认为善款只要是用于救助人,是可以转捐和挪用的。这是对慈善的严重误解。事实上,作为专属性善款,比如指定捐给闫淑青或四川汶川地震某个项目的善款,慈善机构必须按捐款人的要求落实到位,不能因为慈善机构觉得某人或某地更穷更需要捐款,不经捐款人同意,擅自把善款挪走了,这是对捐款人权利的粗暴践踏,而这种不尊重捐款人意愿的做法,对慈善来说,是一种无情的伤害。

  令人焦虑的是,当下持这种态度的人还不少。比如,聊城慈善总会一位叫工作人员就认为:“不管是谁捐款,我们都得要,要了可以捐给那些更困难的人。”聊城慈善总会不肯退25万元捐款的理由恰恰暴露其对慈善的误解,并无形中给了慈善总会挪用善款的权力。

  当然,如果担心闫淑青用不完25 万元善款余额,可以单独建立账户,对这笔善款加以监管。前提是,当闫淑青需要治疗时,及时拨付慈善款,如果闫淑青完全康复,不需要再治疗了,征得闫淑青的同意以后,并公告捐款人, 将善款余额捐助给他人,才符合慈善原则。(王捷)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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