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办案要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规范型转变

发布时间:2016-10-22 12:38 | 来源:检察日报 2016-10-18 第05版 | 查看:695次

范复言

进入十月份,好几名部级以上官员被查处,引起媒体关注。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因受贿1.237亿余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之前,10月9日,云南省委原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达2.4亿余元,创下了贪腐犯罪“纪录”。白恩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他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的首例被决定终身监禁的贪官。

与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相适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发展,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当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预防工作会议,提出了“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多元化使命”这一理念,要求侦查预防工作深入、同步、健康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干警要深刻认识的“多元化使命”的基本内涵,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服务、保护等功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保持反贪办案规模相对稳定,这是办案力度的直接体现,也是办案效果的前提基础,只有保持一定的办案规模才能真正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从今年以来的情况来看,全国检察机关反贪办案工作总体平稳发展,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1月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20万元以上大案10756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3628件。各级检察机关要努力保持这一良好势头,不能“自我释压”。

要树立正确的办案成绩观,不能简单地把判处自由刑、实刑作为办案目标。将腐败分子判刑入狱固然是办案效果的有力体现,但通过办案使其失去继续腐败的机会和资格也同样是成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查办大案和小案的关系,“打虎拍蝇”都不能放松。落实中央提出的“反腐败要向基层延伸”要求,就是要积极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发生在基层组织、数额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深刻认识到,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损害的都是百姓的切身利益,更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降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成效的获得感。山东检察机关2016年以来已查办“小官贪腐”职务犯罪案件1561件206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93.8%。这也会成为今后反贪办案的新常态。

要转变“无贪腐不查渎”的办案思想。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下于贪污受贿案件,“贪渎并查”只是一种侦查手段而不是目的,更不能将“贪渎并查”等同于“无贪腐不查渎”。反渎部门要不断提高对各类渎职犯罪的侦查能力,严厉打击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

“多元化使命”追求的是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能够深入、同步、健康、发展。其核心就是这样一个要求:反贪办案要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规范型”转变,既要数量规模,更要有质量规范。要深刻领会“多元化使命”的内涵,抓住工作的关键环节,以此确保反贪办案司法规范化水平上一个台阶。要更加重视内部监督制度建设,重视多元监督要素生成,以此形成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倒逼”机制。以规范要质量,以规范要战斗力,检察机关反贪办案必然更狠、更准、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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